(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恩施州富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恩施州富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龙潭组82号。组织机构代码:08092049-8。法定代表人向明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仕讯,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响。被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旗峰大道340号。负责人:曹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富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富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富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富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交纳1062.50元,由原告恩施州富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