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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1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吉林省磐石市。被告:李某某,男,朝鲜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