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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饶平县。2009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7月刑满释放。2015年4月28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松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阿宁”(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在汕头市金平区春杏路X号X梯楼下,合伙撬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粤DNFX**,价值9727元)。后该车被销赃,赃款被分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陈述和辨认材料,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和辨认材料,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书,同类型赃车及作案现场的照片,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摩托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捷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