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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高某某、范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高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范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范某某为横山县民政局职工,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047542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2506101101592985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0521359,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71011010110900116007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