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6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翠环与陈小环、宋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环,陈小环,宋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758号原告:陈翠环,女,汉族。被告:陈小环,女,汉族。被告:宋君胜,男,汉族。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环与被告陈小环、被告宋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小环位于宿州市淮海路108号莲都花园大厦0110室(产权证号:20XX**)、位于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一期38#综合楼0104室、0203室、0103室、0204室(产权证号:20XX19、20XX20、20XX21、20XX22)、位于宿州市城隍庙12#商住楼0105室、0109室、0106室(产权证号:20XX87、20XX88、20XX89)、位于宿州市武夷商城1#(B5)号楼0108室(产权证号:20XX**)房产(上述房屋均已抵押)予以查封。原告陈翠环提供其位于宿州市新都市华庭二期35#楼0106室(产权证号:20XX**)、宿州市淮河路108号莲都花园大厦0105室(产权证号:20XX**)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翠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小环位于宿州市淮海路108号莲都花园大厦0110室(产权证号:20XX**)、位于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一期38#综合楼0104室、0203室、0103室、0204室(产权证号:20XX19、20XX20、20XX21、20XX22)、位于宿州市城隍庙12#商住楼0105室、0109室、0106室(产权证号:20XX87、20XX88、20XX89)、位于宿州市武夷商城1#(B5)号楼0108室(产权证号:20XX**)、位于宿州市淮海路108号莲都花园大厦0110室(产权证号:20XX**)房产以查封。二、对原告陈翠环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都市华庭二期35#楼0106室(产权证号:20XX**)、宿州市淮河路108号莲都花园大厦0105室(产权证号:20XX**)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丽清审 判 员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