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01722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先政。被告戴某,贵州省松桃县大路乡瓦厂村塘口组。原告姚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昌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向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汪若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