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贾惠琴与宁夏乐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惠琴,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贾惠琴,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习岗镇。委托代理人梁国民,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园艺路园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贾惠琴与被告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惠琴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惠琴负担。审判员  杨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