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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喀左县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夏某某,男,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闫亚昌,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左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法定代表人:孙维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