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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洪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洪X,女,1974年5月2日出生。被告:马X,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原告洪X为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海滨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洪X,被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X诉称:原告于1992年与被告相识,1997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马XX,1999年11月25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对家庭不关心,不承担家庭责任,现已分居多年,被告离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离婚后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00元。共同财产房屋一处,归原告和孩子所有,共同存款2万元在原告处。被告马X辩称:希望能调解,不能和好被告也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00元。共同存款原告放弃。现房屋不同意归原告及孩子,以后可以给。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与被告相识,1997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马XX,1999年11月25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1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原告处共同存款2万元。共同财产座落在辽阳市文圣区□□□、所有权人马X、建筑面积66.80平方米、辽市房权证号辽市字第□□□号私有产权房屋一处。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医学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应准予离婚。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参考双方意见,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共同存款2万元被告放弃,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房屋因双方价值未能确定,该案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洪X与被告马X离婚。二、婚生子马XX由原告洪X抚养,被告马X每月给付抚养费600.00元,从2015年8月始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三、共同存款2万元归原告洪X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巨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