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华亮与安徽省阜南县国家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华亮,安徽省阜南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华亮,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礼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国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代表人:宋丰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秉权,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华亮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3日,郭华亮与安徽省阜南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阜南国税局)签订楼房看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阜南国税局所属产权原曹集分局办公楼,现因分局人员集中县局,形成此处楼房暂时无人居住。经郭华亮、阜南国税局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阜南国税局委托郭华亮临时看管上述办公楼房,看管期间,阜南国税局每月(季)支付给郭华亮看管费及电费共壹佰捌拾整元,电费由郭华亮自付;二、看管期间,郭华亮负责该办公楼的���有设施及室内所有固定资产(已清点登记在册)的安全无损。保证水管与供电线路的畅通和正常使用,若有损毁或损失,由郭华亮按价赔偿;三、看管期间,阜南国税局为郭华亮在办公楼一楼提供一间值班室作为郭华亮夜间值班休息室;四、看管费由阜南国税局按月(季)支付,不得拖欠;五、若阜南国税局恢复使用办公楼或将该办公楼转卖他人,此看管协议即告终止,阜南国税局付清看管费,郭华亮无条件交回钥匙,撤出岗位。六、本协议一式两份,郭华亮、阜南国税局各持一份。郭华亮及阜南国税局工作人员刘洪贵、郭利章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从协议签订至2014年11月31日,郭华亮履行了看管职责,阜南国税局也按月支付郭华亮看管费。2015年1月20日,郭华亮向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月26日,阜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郭华亮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认为:郭华亮、阜南国税局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异议,对该协议书予以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主要特征为合同当事人分别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等。阜南国税局作为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从协议内容看,郭华亮从事的工作不是阜南国税局法定业务范围;协议中约定事项未体现郭华亮受阜南国税局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阜南国税局规章制度,双方关系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恢复使用办公楼或将该办公楼转卖他人的条件成就时协议终止,双方的约定实为附��件的房屋看管协议,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故对阜南国税局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综上,因郭华亮与阜南国税局不构成劳动关系,郭华亮依据劳动关系诉请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华亮对安徽省阜南县国家税务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宣判后,郭华亮不服,以双方所签协议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房屋看管协议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阜南国税局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981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阜南国税局承��。阜南国税局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郭华亮与阜南国税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审驳回郭华亮对阜南国税局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本院认为:从阜南国税局与郭华亮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上看,该协议是楼房看管协议,郭华亮依据协议约定完成看管楼房的委托事务,阜南国税局向其支付报酬,故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对郭华亮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郭华亮上诉称双方所签协议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房屋看管协议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华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