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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郭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郭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负责人杨平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少平,农行镇原县支行城关分理处主任。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谢煜,农行镇原县支行资产处置部经理。一般代理。被告郭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被告郭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秀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