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绍辉与吴剑木、吴贵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吴绍辉,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剑木,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贵娇,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辉与被告吴剑木、吴贵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吴绍辉与被告吴剑木、吴贵娇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吴绍辉负担。代理审判员陈伟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陈艺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