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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昌衡非法经营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04号罪犯黄昌衡,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昌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382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李建华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榕城监狱指派民警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昌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昌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2015年5月5日罪犯黄昌衡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昌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昌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昌衡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昌衡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