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斯庆诉被告焦秀成、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庆,焦秀成,赵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斯庆。被告焦秀成。被告赵冬梅。原告斯庆诉被告焦秀成、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冬梅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发放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冬梅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发放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