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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81号原告熊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波,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