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81号原告熊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波,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