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陈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周伟东,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崇棱,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甲,经商。曾因吸毒,于2006年4月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被强制戒毒6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乙,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及辩护人周伟东、孙崇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10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商谋共同出资将永嘉县巽宅镇巽一村大会堂以5000元的价格租来办棋牌室,租期至2015年农历1月30日。2015年2月15日开始,被告人孙某甲、董某、陈某乙、陈某甲、潘某甲在该大会堂开设赌场,以“押宝”的形式吸引附近村民赌博,并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吕某、孙某乙受该赌场雇佣为其放哨。至2015年2月24日止,该赌场累计抽取头薪达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4月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4月2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潘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乙于2015年5月1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孙某甲、陈某甲、潘某甲、吕某、孙某乙有自首情节,陈某乙、董某有坦白情节,吕某、孙某乙又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孙某甲在赌场中所起作用较小,仅起到内勤的作用;2、孙某甲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孙某甲有立功情节;4、孙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5、孙某甲系家庭经济支柱。综上,要求对被告人孙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陈某乙在赌场中抽头较少,所起作用较小;2、陈某乙系初犯、偶犯,无前科;3、陈某乙归��后认罪态度好;4、涉案赌场开设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5、陈某乙有立功情节。综上,要求对被告人陈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0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商谋共同出资将永嘉县巽宅镇巽一村大会堂以5000元的价格租来办棋牌室,租期至2015年农历1月30日。2015年2月15日开始,被告人孙某甲、董某、陈某乙、陈某甲、潘某甲在该大会堂开设赌场,以“押宝”的形式吸引附近村民赌博,并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吕某、孙某乙受该赌场雇佣为其放哨,吕某获取报酬1000元,孙某乙获取报酬500元。至2015年2月24日止,该赌场累计抽取头薪达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吕某、潘某甲、孙某乙、孙某甲先后于2015年4月3日、4月22日、5月12日、5月14日、5月2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陈某乙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表现。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涉案赌场赌博时被做庄的人打了的事实。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涉案赌场参与赌博,该赌场每次都有二三十人围着赌博,庄家不管输赢都要给头薪,如果赢钱就会给更多的事实。3、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涉案赌场每场参赌人员都有二三十人,董某、陈某乙有在那里押宝。自己有去玩过,由于经常看见民警过去抓赌,之后就很少去赌博现场的事实。4、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明为了增加收入,巽一村老人协会把村里的大会堂租给陈某甲,租期为农历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月30日,还注明承租人不能违法经营。刚开始是小的娱乐,到了农历12月陈某乙、董某、���某甲等人开始搞聚众赌博,自己发现后曾和陈某甲说过叫他们不要搞,但他们不听,直至被查获的事实。5、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与巽一村老人协会签订租用该村大会堂的合同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之间互相进行指认,以及潘某乙指认出陈某丙经常在涉案赌场进行赌博,陈某乙、董某、潘某甲在赌场进行抽头的事实。7、讯问笔录、拘留证、立功认定意见书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孙某甲、陈某乙有一般立功表现。8、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潘某甲的前科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0、人口信息表,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各被告人的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潘某甲、吕某、孙某乙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乙、董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被告人孙某甲、陈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决定对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吕某、孙某乙均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对吕某、孙某乙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孙某甲有自首、立功情节,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乙有立功等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该二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三、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四、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五、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六、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人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共同追缴被告人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潘某甲、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追缴被告人孙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清人民陪审员  朱培培人民陪审员  蒋春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