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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xx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2015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x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xxxx西餐厅的厨房内,将被害人闵xx(男,21岁)放在汤桶内的黑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3037元、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民警接到被害人闵xx报警后,于同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xxxx西餐厅内将被告人刘xx抓获。案发后,赃款和赃物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物证有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现金人民币3037元;书证有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龙南公安分局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被害人闵xx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赃款和赃物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情节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