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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全根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全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冯全根。自诉人冯全根起诉胡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裁定对自诉人冯全根的起诉不予受理。自诉人冯全根提出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全根起诉胡伟交通肇事罪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平湖市人民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强审 判 员  张 筱代理审判员  包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