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李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