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沛与浙江省绍兴市万昌集团有限公司、陶国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沛,浙江省绍兴市万昌集团有限公司,陶国正,菏泽坤利铝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539号原告:赵沛,职工。被告:浙江省绍兴市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陶堰镇浔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林法,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陶国正。被告:菏泽坤利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开发区青菏工业园。负责人:杨爱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沛诉被告浙江省绍兴市万昌集团有限公司、陶国正、菏泽坤利铝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沛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陶国正自行和解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沛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绍兴市万昌集团有限公司、陶国正、菏泽坤利铝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赵沛负担。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王景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