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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菲燕与喻文刚、陈伏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郑菲燕,女,9岁。法定代理人龙义英,女,29岁。被告喻文刚,男,32岁。被告陈伏新,男,33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菲燕与被告喻文刚、被告陈伏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菲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菲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菲燕撤回对被告喻文刚、被告陈伏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郑菲燕负担。审判长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黎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