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湖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蒋石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石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084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扬,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材支行副行长。被告蒋石美,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石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