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3号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东78号。法定代表人:文康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潘杰。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潘杰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潘杰占有使用的福田雷沃FR330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整机编号FTC003RNTE2000424,发动机号579305)一台,并向本院提供其公司所有的福田雷沃FR330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整机编号FTC003RNADM000301,发动机号572318)一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潘杰占有使用的福田雷沃FR330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整机编号FTC003RNTE2000424,发动机号579305)一台,该财产由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扣押期限为2年;二、扣押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福田雷沃FR330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整机编号FTC003RNADM000301,发动机号572318)一台,该财产由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