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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站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蒋丽丽与姚小红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站民初字第72号原告蒋某。被告姚某。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蒋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将某负担。审 判 长  龚 瀚人民陪审员  蔡新林人民陪审员  李天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