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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文增、吴树国与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增,吴树国,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03号原告吴文增,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王玉鹏,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树国,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王玉鹏,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荣,该院医疗服务监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梁树人,该院甲4病房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增、原告吴树国与被告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增、原告吴树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增、原告吴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