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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梁德芬与张锦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芬,张锦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梁德芬,女,出生于1954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文平,男,出生于1967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系原告梁德芬堂弟。被告张锦瑞,男,出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芬与被告张锦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德芬于2015年8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德芬负担。审判员  田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