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汉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余滔与廖正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滔,廖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余滔,男,199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廖正伟,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余滔申请执行廖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649.31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