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禄、王玉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禄,王玉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万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广,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徐禄。被执行人王玉晓。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禄、王玉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宣区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28627.19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洪霞代理审判员 史仲华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