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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黄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28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白牌(原七建三分公司仓库),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诉讼代表人黄建宝,住福建省华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建省华安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拒���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黄某甲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上诉人黄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的事实:2005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漳华路白牌成立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以该公司名义雇请周某、杨某等人在该公司内提供劳务。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甲累计拖欠周某、杨某、庄某等14名工人的薪酬共计人民币147017.57元。2013年4月16日,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发出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的整改指令书后,被告人黄某甲仍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的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已代黄某甲支付部分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48309.07元分别给何某甲、庄某、罗某、刘某、黄某乙、周某、杨某、李某甲等人。原判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害人周某、杨某、王某、庄某、林某、李某乙、罗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丙、黄某乙、彭某、潘某的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工资核算表、统计表、计件表等材料,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经过,相关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黄某甲的相关具体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能支付拖欠的部分劳动者薪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责令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继续支付王某薪酬人民币50000元,支付林某薪酬人民币4593元,支付李某乙薪酬人民币8087元,支付李某丙薪酬人民币2904元,支付彭某薪酬人民币13124元,支付潘某薪酬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黄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其行为不属逃匿,原判对其量刑偏重。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上诉人黄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酬罪的事实清楚。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黄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其行为不属逃匿。经查,原判认定黄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有被害人林某、李某乙等多人分别陈述,老板(系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黄某甲)一直推脱不付工资给我们,现在还躲起来不见了,又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黄某甲归案经过,及黄某甲具体供述,因其没有钱付员工工资,只好逃匿到广东去处理业务或打工等证据可以证实,黄某甲该行为应予认定属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上诉人黄某甲所提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黄某甲以逃匿的方���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计人民币147017.57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原审被告单位、上诉人黄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上诉人黄某甲能支付拖欠的部分劳动者薪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具体事实、情节,依法分别对原审被告单位、上诉人黄某甲进行定罪、处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单位漳州市富森园艺制品有限公司、黄某甲继续支付被害人薪酬等均是正确的。上诉人黄某甲提出,其行为不属逃匿,原判对其量刑偏重等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永明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少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