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格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温道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格晟商贸有限公司,温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格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广场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傅莉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道平。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格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判令温道平返还空调并承担案件受理等费用,本院依法冻结了温道平的银行账号。由于未能找到温道平,暂时无法执行返还空调的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