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元君申请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元君,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21号申请人马元君,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双土地社,组织机构代码74534486-0。法定代表人张朝英,职务不详。申请人马元君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4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74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马元君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栋*-*-*号房屋一套(房权证105字第0896**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钰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