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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连英与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英,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孙连英。委托代理人吴东雷,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海港新村41幢5楼。法定代表人朱杰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艳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英与被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连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连英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4元(已减半)由原告孙连英负担。审 判 长  巫劲松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刘德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