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东台市廉贻农业生产服务站、冯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东台市廉贻农业生产服务站,冯昌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821-1号原告: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政府机关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骆广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怀,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廉贻农业生产服务站,住所地东台市廉贻镇小戴庄。法定代表人:冯昌,经理。被告:冯昌,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廉贻农业生产服务站、冯昌资产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东台市五烈镇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华审 判 员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汤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