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德洲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宏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德洲投资有限公司,黄宏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99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一路德洲城4号楼二楼。法人代表人:吴思宏。委托代理人:郑苏花,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黄宏才,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乌石新寨七直巷7号103号,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03156651。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宏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