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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孙福玲,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19-1号申请人: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解道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问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问国,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福玲,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项书传,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贺中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孙福玲、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采取保全措施后,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7750元,故被申请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孙福玲申请法院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吴问国、孙福玲银行存款65775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