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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钱国华与丁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华,丁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钱国华。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小兵,1981年10月6日。关于申请执行人钱国华与被执行人丁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曲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钱国华与被执行人丁小兵经协商达成和解约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曲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