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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陈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