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方杰与武汉新城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杰,武汉新城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26号原告:方杰。被告:武汉���城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黄新村十八栋。法定代表人:万彩霞。原告方杰诉被告武汉新城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方杰负担。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