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战营与段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营,段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王战营,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段金生,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王战营诉被告段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战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战营按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