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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战营与段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营,段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王战营,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段金生,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王战营诉被告段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战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战营按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