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三秀与刘建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刘三秀,女,1953年8月23日生,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建铭,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秀与被告刘建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三秀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严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饶长汀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