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9、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汇月峰五金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汇月峰五金配件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9、900号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法定代表人:卢伟。委托代理人:张艳美、郝传鑫,均系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汇月峰五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甘超旺。委托代理人:徐晓玲,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璇,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汇月峰五金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9号、专利号:ZL20113029××××.8,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00号、专利号:ZL20113034××××.6〕纠纷两案中,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9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00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4600元,减半收2300元,由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郝文灿书 记 员 余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