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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习正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19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习正保,男,无职业。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习正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习正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江岸区罗家庄社区内将被告人习正保查获,公安人员查获其所持有的1包胶带纸和塑料袋装红色片剂。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2.0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习正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习正保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正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习正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习正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杜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