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辩护人赵自勇,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赵自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于2015年3月31日20时许,驾驶经检测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牌照为冀B×××××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权人为张洪满),沿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北辛庄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津围公路莫××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莫××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委托他人报警,并于现场等候且接受出警的公安人员对其传唤,亦如实交代了上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驾驶的牌照为冀B×××××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6.0km/h。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驾驶的牌照为冀B×××××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孙××驾驶经检测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其过错是引发并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莫××骑行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其过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经本院民庭调解解决。其中被告人孙××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7500元,赔偿款已履行;由张洪满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由华安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此款于2015年8月27日前付清),同时,被害方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孙××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及辩护人赵自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110接警单、120出诊派车单、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驾驶证及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621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居民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且接受公安人员对其传唤,视为自动投案,其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基此发表的依法对被告人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代理审判员 刘向兰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