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196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968-1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某某在府谷县农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杨某所有的小轿车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某某在府谷县农商银行账户。二、对登记在杨某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