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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兴荣与骆有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荣,骆有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7号原告:王兴荣。被告:骆有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荣与被告骆有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