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兴荣与骆有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荣,骆有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7号原告:王兴荣。被告:骆有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荣与被告骆有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