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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西大街。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西大街。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卢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卢某某给付申请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款70000元,申请人同意接收,此案即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