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张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文雷与徐州市卓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雷,徐州市卓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陈文雷。被告徐州市卓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法定代表人魏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文雷诉被告徐州市卓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力机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信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雷、被告法定代表人魏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雷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12%,并打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本金及利息,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州市卓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没有异议,是被告公司的借款。原告提交了收据原件一份,证实被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12%。被告质证意见为,借据属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被告卓力机械公司总经理魏松以购买设备为由,向原告陈文雷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公司后,被告公司会计张含为原告陈文雷出具了收据一张,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有其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被告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归还,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卓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0元,由被告徐州市卓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