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仁圣与雷州市调风镇官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仁圣,雷州市调风镇官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圣。委托代理人:曹林芳。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州市调风镇官昌村民委员会(即原雷州市调风镇官昌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柯保,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读。委托代理人:陈杰华,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仁圣因与雷州市调风镇官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雷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黎振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建明、代理审判员卢珍桥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浩光担任记录。陈仁圣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林芳、官昌村委会的负责人张柯保和委托代理人陈杰华、陈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雷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重审,陈仁圣所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本院退回给陈仁圣。雷州市调风镇官昌村民委员会所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本院退回给雷州市调风镇官昌村民委员会。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时确定。审判长 黎 振 华审判员 李建明代理审判员卢珍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浩 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