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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吉霞与王鹏飞、曹虹越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霞,王鹏飞,曹虹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杜吉霞。委托代理人:张韬,职工。被告:王鹏飞。被告:曹虹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原告杜吉霞诉被告王鹏飞、曹虹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吉霞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鹏飞、曹虹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吉霞撤回对被告王鹏飞、曹虹越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长  吕旭礼审判员  丁金瑞审判员  魏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