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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74号罪犯任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3)并刑终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任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平均成绩71分。在劳动改造��,该犯在陪侍艾滋病犯期间踏踏实实,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某的刑期从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该犯于2014年11月2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5月1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志 照代理审判员 ���张康代理审判员 韩 丽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雪 晴 来源:百度“”